餐馆不开油烟净化器被罚五万,告环保局最终败诉

   只因为在检查时没有开油烟净化,被环保局罚款五万,餐饮公司不服,将环保局告上法庭,但最终结果还是法院当庭驳回原先起诉。
   今年年初,全市启动空气重污染“黄色”预警,次日升为“橙色”预警,通州区环保局随即对辖区内餐饮等排污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,在执法检查过程中,执法人员发现原告在正常营业情况下,存在油烟净化器未运行的行为,将油烟直接排放,造成环境污染,为此,区环保局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,对原告罚款5万元。目前原告尚未缴纳罚款。
  原告在法庭上辩解认为,在检查中,他们当即打开油烟净化器,积极采取措施完成整改,且违法时间很短,但对方仍做出处罚。此外,被告检查手段不合常规且处罚过重,至今并未提供原告方排污的油烟污染物是否超标的检测报告,仅凭肉眼观察及主观臆断原告排污污染大气环境,情节严重,依据不足。且被告并没有给原告一个改正的机会,直接按照最高额5万元予以处罚明显不当。
  被告答辩称,根据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及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等规定,综合考虑原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污染程度、社会影响及主观过错等因素,故对原告作出高限罚款处罚的决定,适用法律正确、依据充分。而原告属于大型餐饮企业,在正常营业状态中却没有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,导致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环境,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,主观过错较大。被告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并对负责人进行询问,确认其违法事实。作出处罚决定前,依法进行告知,并根据原告的申请组织了听证,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。
  被告特别指出,原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“橙色”预警期间,为应对空气重污染,全市采取严格的空气污染应对措施,而原告作为本地区较大型的餐饮企业,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,且给环境造成的危害较大,所以对原告没有开油烟净化器做出重罚的决定。